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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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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庆风与郑州市二七区甜蜜乐园蜂产品经营部、河南蜜乐源养蜂专业合作社、郑州金色蜂业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1320号 原告尚庆风,男,汉族,1976年11月26日生。 被告郑州市二七区甜蜜乐园蜂产品经营部。 被告河南蜜乐源养蜂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何昕,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保民,河南广奥律师

河南郑州市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1320号

原告尚庆风,男,汉族,1976年11月26日生。

被告郑州市七区甜蜜乐园蜂产品经营部

被告河南蜜乐源养蜂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何昕,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保民,河南广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金色蜂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朱保民,河南广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尚庆风诉被告郑州市二七区甜蜜乐园蜂产品经营部、河南蜜乐源养蜂专业合作社、郑州金色蜂业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尚庆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尚庆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尚庆风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268元,减半收取634元,余款634元退回原告尚庆风。

审 判 长  李 娇

人民陪审员  刘兴汉

人民陪审员  李红梅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陈伟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