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1320号 原告尚庆风,男,汉族,1976年11月26日生。 被告河南蜜乐源养蜂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何昕,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保民,河南广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金色蜂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朱保民,河南广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尚庆风诉被告郑州市二七区甜蜜乐园蜂产品经营部、河南蜜乐源养蜂专业合作社、郑州金色蜂业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尚庆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尚庆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尚庆风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268元,减半收取634元,余款634元退回原告尚庆风。 审 判 长 李 娇 人民陪审员 刘兴汉 人民陪审员 李红梅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陈伟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