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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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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效良与马州、吴国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被告马州,男,1962年3月25日出生,回族,住郑州市陇海路57号院3号楼1单元12号。 被告吴国伟,男,196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五厂四街47号楼附1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效良诉被告马州、吴国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向

被告马州,男,1962年3月25日出生,回族,住郑州市陇海路57号院3号楼1单元12号。

被告吴国伟,男,196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五厂四街47号楼附1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效良诉被告马州、吴国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效良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裁定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效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效良负担,余额退还原告马效良。

审 判 长  马义宾

人民陪审员  王永文

人民陪审员  马 勇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冬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