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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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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天禾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2431号 申请人郑州天禾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西、农业路南第2幢1单元21层2106号。 法定代表人朱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盼盼,女,汉族,1987年8月15日出生,系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2431号

申请郑州天禾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西、农业路南第2幢1单元21层2106号。

法定代表人朱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盼盼,女,汉族,1987年8月15日出生,系郑州天禾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员工。

申请人郑州天禾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7月3日发出公告,《人民法院报》于2015年7月16日刊登,催告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申请人为郑州天禾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河南电力物资公司、金额为¥60000元、票号为10500043/20522859、出票日期为2015年4月24日、出票行为中国建设银行郑州陇海路支行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郑州天禾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赵惠红

人民陪审员  芦爱梅

人民陪审员  苗富琴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晶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