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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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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双全与河南创洁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张红卫、中国人寿财产保险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交通事故经公安部门认定,原告付双全无责任,驾驶人孔伟杰负事故全部责任,对于原告的合理损失应当予以赔偿。原告付双全的合理损失有:医疗费6398.75元、营养费1800元(20元∕天×营养期90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交通事故经公安部门认定,原告付双全无责任,驾驶人孔伟杰负事故全部责任,对于原告的合理损失应当予以赔偿。原告付双全的合理损失有:医疗费6398.75元、营养费1800元(20元∕天×营养期90日)、住院伙食补助费690元(住院23天×30元∕天)、原告的护理费按河南省2014年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职工年平均工资28472元计算护理期间60天为4680.33元;原告的误工费按河南省2014年租赁和商务服务业职工年平均工资36357元计算误工期120天为11952.99元、伤残赔偿金按2014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24391.45元计算20年乘以伤残系数0.1为48782.9元、鉴定费1415元、车损1355元,拆检费140元。关于原告的交通费,本院酌定为400元。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失赔偿金50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以上共计82614.97元。因事故车辆豫AV2787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付双全医疗费用6398.75元(不含被告红卫已垫付的23168.0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90元、营养费1800元、误工费11952.99元、护理费4680.33元、伤残赔偿金48782.9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车损和拆检计1495元、交通费400元。关于被告红卫垫付的23168.05元,可另行向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主张。因肇事者孔伟杰系被告张红卫雇佣的司机,依据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被告张红卫应对原告付双全在交强险和三责险赔付范围之外的合理损失予以赔付,即被告张红卫应当赔偿原告付双全车损鉴定费、伤残鉴定费共计1415元。因事故车辆挂靠在被告河南创洁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被告河南创洁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应当与被告张红卫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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