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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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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西支行与丁宪九龙、丁彦柯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1257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西支行。 被告丁宪九龙、丁彦柯。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西支行诉被告丁宪九龙、丁彦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1257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西支行

被告丁宪九龙、丁彦柯。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西支行诉被告丁宪九龙、丁彦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西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丁宪九龙、丁彦柯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西支行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丁宪九龙、丁彦柯的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5元,余额25元退回原告。

审 判 长  马义宾

审 判 员  王 迪

代理审判员  赵丽霞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马 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