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1257号 被告丁宪九龙、丁彦柯。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西支行诉被告丁宪九龙、丁彦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西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丁宪九龙、丁彦柯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西支行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丁宪九龙、丁彦柯的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5元,余额25元退回原告。 审 判 长 马义宾 审 判 员 王 迪 代理审判员 赵丽霞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马 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