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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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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永刚与曹伟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3135号 原告刘永刚,男,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告曹伟军,男,汉族,住郑州市二七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刚诉被告曹伟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3135号

原告永刚,男,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告曹伟军,男,汉族,住郑州市二七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刚诉被告曹伟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段雪培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彦磊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