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1654号 原告应强梅,女,汉族,1965年4月6日出生。 被告华润置地(郑州)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路200号金博大城商务会所B座2304房间。 法定代表人蒋智生,董事长。 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应强梅诉被告华润置地(郑州)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应强梅于2015年9月21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应强梅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裁定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应强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60元,减半收取3930元,由原告应强梅负担,余额退还原告应强梅。 审 判 长 赵惠红 代理审判员 段雪培 人民陪审员 贾有道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彦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