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1653号 原告李军,女,汉族,1967年1月18日出生。 被告华润置地(郑州)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路200号金博大城商务会所B座2304房间。 法定代表人蒋智生,董事长。 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军诉被告华润置地(郑州)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李军于2015年9月30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军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裁定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60元,减半收取3930元,由原告李军负担,余额退还原告李军。 审 判 长 赵惠红 代理审判员 段雪培 人民陪审员 贾有道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彦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