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2205号 原告江苏远大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B区。 法定代表人张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红兵,江苏天哲(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宙航,江苏天哲(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亚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许昌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高国安。 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苏远大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亚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江苏远大电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3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远大电缆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裁定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远大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1210元,由原告江苏远大电缆有限公司负担,余额退还原告江苏远大电缆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赵惠红 人民陪审员 李 红 人民陪审员 芦爱梅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晶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