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二初字第3700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 法定代表人张青峰,行长。 委托代理人魏晔、刘江海,河南祥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谷金东 代理人牛路路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诉被告谷金东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申请撤回对被告谷金东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661元,减半收取330.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负担。 审判长 李爱华 审判员 张 艳 审判员 焦玉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