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三初字第357号 原告任秀云 委托代理人杨正兴,河南豫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鹏飞,河南豫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法定代表人王万枝,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XX,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秀云诉被告河南省通力置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秀云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省通力置业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秀云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任秀云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