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一初字第1544号 原告于秀梅,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身份证号××××××××。 被告刘春香,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李洪才、秦芳,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秀梅诉被告刘春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秀梅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秀梅负担。 审 判 长 杨 关 人民陪审员 :贾荣花 人民陪审员 :卜志荣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朱 文 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