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三初字第321号 原告丹秀芳,女,回族,1933年X月X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身份证号410XXX。 委托代理人周兴华,河南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买新爱,女,回族,1955年X月X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身份证号410XXX。 被告买平安,男,回族,1957年X月X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身份证号410XXX。 被告买宝平,男,回族,1961年X月X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身份证号410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丹秀芳诉被告买新爱、买平安、买宝平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丹秀芳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丹秀芳负担。 审判员 郑文文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