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三初字第1909号 原告xx,女,汉族,1981年12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xxxxxxxxx,身份证号xxxxxx。 委托代理人xxx,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 法定代表人,xxx。 委托代理人,xxx,河南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 法定代表人,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xxx诉被告河南xxx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41元,减半收取4720.5元,由原告xx承担。 审判员 付娇娇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