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深圳市新国俊建筑xx计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营业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x号东x单元x层23x号。 法定代表人樊xx,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xx,男,汉族,19xx年1x月x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陇海东路x号院x号楼x单元x号,身份证号:4129281xx52313。该公司员工。 原告王xx诉被告深圳市xx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受理后,原告王xx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xx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王xx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焦玉娟 人民陪审员 蒋根成 人民陪审员 卜志荣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翟晨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