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三初字第1682号 原告杨俊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身份证号××××××××。 被告陈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身份证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俊平诉被告陈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杨俊平于立案后七日内未交费,现已超过七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杨俊平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杨 关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