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三初字第1833号 原告韩大鹏,男,汉族,1975年X月X日出生,住河南省济源市,身份证号410XXX。 被告郑州市飞鸿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沙口路交叉口。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大鹏诉被告郑州市飞鸿彩印有限公司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大鹏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大鹏负担。 审 判 长 郑文文 人民陪审员 张继红 人民陪审员 贾荣花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马坤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