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三初字第227号 原告张俊梅,女,汉族,1951年X月X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经五路。 被告张斌彬,女,汉族,37岁,住郑州市岗杜街。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俊梅诉被告张斌彬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俊梅撤诉。 审 判 长 郑文文 人民陪审员 张继红 人民陪审员 贾荣花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坤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