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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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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俊梅与张斌彬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三初字第227号 原告张俊梅,女,汉族,1951年X月X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经五路。 被告张斌彬,女,汉族,37岁,住郑州市岗杜街。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俊梅诉被告张斌彬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案审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三初字第227号

原告张俊梅,女,汉族,1951年X月X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经五路。

被告张斌彬,女,汉族,37岁,住郑州市岗杜街。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俊梅诉被告张斌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俊梅撤诉。

审 判 长  郑文文

人民陪审员  张继红

人民陪审员  贾荣花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坤琦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