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三初字第0633号 原告张庆霞,女,汉族,1960年X月X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身份证号410XXX。 被告河南玫瑰庄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淇县北阳镇高云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王崇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庆霞诉被告河南玫瑰庄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庆霞撤诉。 案件受理费2910元,减半收取1455元,由原告张庆霞负担。 审 判 长 郑文文 人民陪审员 张继红 人民陪审员 贾荣花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琚晓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