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三初字第1337号 原告张爱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代理人闫万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法定代表人:冯华东,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王艳颖,董事长。 被告冯华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爱英诉被告河南九运商贸有限公司、河南广誉投资有限公司、冯华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张爱英于立案后七日内未交费,现已超过七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爱英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杨 关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