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三初字第860-2号 原告吴金芳 法定代表人陈凡,总经理。 法定代表人付海花,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金芳诉被告河南民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金芳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民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金芳撤回对被告河南民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王艳梅 审判员 张 艳 审判员 焦玉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