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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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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金芳与南民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三初字第860-2号 原告吴金芳 被告河南民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凡,总经理。 被告中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海花,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金芳诉被告河南民瑞资产管理有限公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三初字第860-2号

原告吴金芳

被告河南民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凡,总经理。

被告中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海花,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金芳诉被告河南民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金芳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民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金芳撤回对被告河南民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王艳梅

审判员  张 艳

审判员  焦玉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