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一初字第3264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纬五路14号院1号楼。 负责人杜红兵,行长。 委托代理人魏晔、刘江海,河南祥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运生,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支行诉被告董运生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支行负担。 审判员赵为民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