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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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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蕾与田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1523号 原告王蕾,女,汉族,1983年10月11日生。 被告田伟涛,男,汉族,1976年4月10日生。 原告王蕾诉被告田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1523号

原告王蕾,女,汉族,1983年10月11日生。

被告田伟涛,男,汉族,1976年4月10日生。

原告王蕾诉被告田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田伟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5月19日,被告田伟涛向原告王蕾借用现金48000元整,并当场打下借条,承诺于一个月后归还,但预期未还,并且所留电话也已更换。原告多次上门讨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田伟涛偿还原告王蕾借款本金4800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出示的证据:借条一份。

被告田伟涛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

经开庭审理,本院对原告出示的证据认证如下:原告出示的证据符合证据的构成要件,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被告田伟涛于2014年5月19日向原告王蕾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王蕾现金48000元整。

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田伟涛向原告王蕾借款48000元整,有借条为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田伟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偿还拖欠原告王蕾的借款48000元整。逾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元及公告费260元,由被告田伟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丁现术

人民陪审员  胡新福

人民陪审员  宋 林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赵浩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