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立民终字第7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天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红军,男,1965年9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 上诉人河南天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红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17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在惠济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工程所在地即不动产所在地在河南省新郑市华南城,在原审人民法院辖区,原审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文超 审 判 员 邓湘宁 代理审判员 郭凤彩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闫沛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