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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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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派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启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立民终字第6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派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兰考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启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原审被告河南省诺恒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立民终字第6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派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兰考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启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原审被告河南省诺恒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原审被告孔俊凯,男,1974年8月11日生,汉族,住郑州市。

上诉人河南派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启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5)管民二初字第7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所有被告都不在管城区,虽然买卖合同中有管城法院管辖的内容,但该合同是被上诉人提供的格式合同,对协议管辖的条款并未尽到注意提醒义务,该条款不是双方协商的结果,应认定此条款无效或者做出不利于被上诉人的解释。因上诉人住所地在兰考县,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协商不成的依法由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合同载明签订地点郑州市管城区。因此,本案应由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清来

代理审判员  郭凤彩

代理审判员  陈丕运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闫沛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