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立民终字第652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凯,男,汉族,1983年10月5日出生,住郑州市。 上诉人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凯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46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该纠纷涉及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和合同履行地在开封市龙亭区,本案应由开封龙亭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请求将本案移送开封龙亭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文超 审 判 员 邓湘宁 代理审判员 郭凤彩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闫沛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