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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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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曹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崔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四终字第14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某某,女,汉族,1982年11月2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曹景涛,男,汉族,1984年11月10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某某,男,汉族,1982年3月20日出生。 委托代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四终字第14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女,汉族,1982年11月2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曹景涛,男,汉族,1984年11月10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某某,男,汉族,1982年3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崔安敏,男,汉族,1971年10月9日出生。

上诉人曹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崔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巩义市人民法院(2015)巩民初字第1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中,上诉人曹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审案件受理费83元,减半收取41.5元,由曹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宁 宇

审判员 张永军

审判员 杨成国

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