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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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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瑞峰因与被上诉人樊玉亮、秦平安合伙协议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四终字第12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瑞锋,男,1981年7月16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广振,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樊玉亮,男,1967年5月4日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四终字第12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瑞锋,男,1981年7月16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广振,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樊玉亮,男,1967年5月4日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安,男,1962年12月10日生,汉族。

上诉人张瑞峰因被上诉人樊玉亮、平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荥阳市人民法院(2014)荥民二初字第19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瑞峰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广振、被上诉人樊玉亮、秦平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张瑞峰的诉讼请求为:要求判决樊玉亮继续履行与张瑞峰签订的合伙投资协议;樊玉亮、秦平安立即排除妨害,拆除在张瑞峰土地周围设置的围栏及大门;樊玉亮、秦平安赔偿因铲除张瑞峰土地上树木给张瑞峰造成的损失52225元;并由秦平安、樊玉亮负担本案诉讼,但事实上该诉讼请求实际上已无法履行,原审应向张瑞峰就是否变更诉讼请求行使释明权,并要求张瑞峰就损失举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荥阳市人民法院(2014)荥民二初字第196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荥阳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106元,退还上诉人张瑞锋。

审判长 崔航微审判员陈启辉

审判员 陈       赞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       静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