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立民终字第691号 委托代理人赵增梁,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坤鹏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 原审被告黄建军,男,汉族,1972年1月30日出生,住郑州市。 上诉人河南新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坤鹏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因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新密市人民法院(2015)新密民二初字第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新乡市红旗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合同涉及的施工地点即合同履行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文超 审 判 员 邓湘宁 代理审判员 郭凤彩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闫沛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