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一初字第1621号 原告褚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华县城关镇南华路西段x号,身份证号:4127221xx150033。 被告郑州xx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纬五路政x叉口河南合作大厦x座x楼。 法定代表人王xx,总经理 原告褚xx诉被告郑州xx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受理后,原告褚xx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褚xx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褚xx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褚xx自愿负担。 审判长 焦玉娟 陪审员 蒋根成 陪审员 卜志荣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