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三初字第1338号 原告闫万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身份证号××××××××。 被告河南九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73号附1号东辰大厦七层719房间。 法定代表人:冯华东,董事长。 被告河南广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26号20层2003号。 法定代表人:王艳颖,董事长。 被告冯华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身份证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万杰诉被告河南九运商贸有限公司、河南广誉投资有限公司、冯华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闫万杰于立案后七日内未交费,现已超过七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闫万杰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杨 关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