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三初字第1746号 原告冯丽萍 被告刘阳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丽萍诉被告刘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丽萍申请撤回对被告刘阳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丽萍撤诉。 案件受理费59元,减半收取29.5元,由原告冯丽萍负担。 审判员 张艳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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