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立民终字第7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伟杰,男,1982年6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水英,女,1979年5月26日生,汉族,住郑州市。 上诉人张伟杰因与被上诉人张水英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5)管民初字第71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合同须经各方签字完毕后生效,但丙方一栏是空白的,这意味着合同未生效,不能依据合同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在尉氏县,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解决争议条款具有独立性,当事人之间就管辖法院所做的约定属于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合同效力如何,不影响合同中管辖条款的效力。本案当事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地在管城区,依照管辖协议,本案应由管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文超 审 判 员 邓湘宁 代理审判员 郭凤彩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闫沛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