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郑民四终字第17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俊领。 上诉人吴俊领因与被上诉人熊海龙、郭卫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154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审理此案。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吴俊领提交的证据显示其与郑州市二七区人民医院蜜蜂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劳务关系。 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吴俊领称自己与熊海龙、郭卫东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其提交的证据显示,吴俊领与熊海龙、郭卫东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对吴俊领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吴俊领吴俊领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吴俊领承担。 吴俊领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原审判决驳回吴俊领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吴俊领负担不合理。解铃还需系铃人,熊海龙、郭卫东所造下的恶果,单位能当他们的保护伞吗?上骗国家,下坑人民这卫生界的蛀虫何日停止?我是老红军,革命残疾军人的后代,党的孩子,绝不容忍熊海龙这样诈骗、耍流氓,假公济私的道德败坏的熊海龙在今天这个法制的国家里横行。开庭前郭卫东给我讲熊海龙还欠其一月工资。我认为原审判决不符合法律程序,二位人民陪审员也未见到,七月十五领到判决书的前一天还让俺撤诉,现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我与熊海龙、郭卫东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改判熊海龙、郭卫东支付我19080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 被上诉人熊海龙答辩称: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吴俊领无任何证据证明熊海龙本人欠劳务费,并且双方不存在任何劳务关系,并不欠其工资。故原审判决并无任何不当之处,请求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郭卫东未到庭也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吴俊领所提证据不能证明与熊海龙、郭卫东存在劳动关系。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据实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吴俊领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建军 审 判 员 刘红军 代理审判员 赵晓涵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贾 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