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查认为,甲方(巴卫东)与乙方(王成亮)签订《入股合同》,约定乙方入股甲方经营的合作路与金水路交叉口鑫苑景园小区门口名称为韩风艾纳尔的美容美发店,该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显示其经营场所位于二七区,故本案合同履行地位于二七区人民法院辖区,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原审将本案移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处理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要求将本案移送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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