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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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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康大伟与被上诉人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立民终字第7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康大伟,男,1971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郑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上诉人康大伟因与被上诉人重庆花溪建设(集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立民终字第7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康大伟,男,1971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郑州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上诉人康大伟因与被上诉人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三初字第3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在河南省郑州市经三路32号财富广场5号楼A座10号楼西,因此合同的履行地点为金水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不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将本案移送原审被告住所地管辖处理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文超

审 判 员  邓湘宁

代理审判员  郭凤彩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闫沛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