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立民终字第701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刚,男,1978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郑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智霖,男,1978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郑州市。 上诉人河南盈瑞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刚、张智霖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一初字第19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借款合同》履行地及被告实际居住地均在郑东新区商务外环九如东路交叉口王鼎大厦14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第十五条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各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借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借款人河南盈瑞置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登记住所位于郑州市金水区,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处理结果正确,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文超 审 判 员 邓湘宁 代理审判员 郭凤彩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闫沛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