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立民终字第7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亚邦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静,女,1958年11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上诉人河南省亚邦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冯静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46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实际上,上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在金水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没有提供其主要办事机构在郑州市金水区的证据,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河南省亚邦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西、九如路南1幢(中科大厦)2207号,位于原审人民法院辖区内,原审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文超 审 判 员 邓湘宁 代理审判员 郭凤彩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闫沛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