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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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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杨淑与被上诉人河南金叶财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立民终字7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淑,女,汉族,1983年4月17日生,住河南省滑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金叶财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原审被告河南纸星板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立民终字7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淑,女,汉族,1983年4月17日生,住河南省滑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金叶财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原审被告河南纸星板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原审被告周永全,男,汉族,1977年10月12日生,住郑州市。

原审被告胡宗峰,男,汉族,1979年10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滑县。

上诉人杨淑因与被上诉人河南金叶财达实业有限公司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46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存在合同关系,对公民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居住在滑县,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滑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合同约定发生纠纷由甲方(河南金叶财达实业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河南金叶财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滑县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文超

审 判 员  邓湘宁

代理审判员  郭凤彩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闫沛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