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四终字第15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正涛,男,196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西欣,男,196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周正涛因与被上诉人王西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5)巩民初字第14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周正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周正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超 审判员 崔凤茹 审判员 王宏毅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