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立民终字第6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杰,男,1980年4月15日生,汉族,住郑州市。 上诉人河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杰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四初字第6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因被上诉人自述其购买商品为华润万家郑州陇海中路店,即买卖合同履行地及交易主体均为郑州陇海中路店,该店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具有独立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故被上诉人起诉主体错误。郑州陇海中路店位于二七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被告河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原审人民法院辖区,原审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文超 审 判 员 邓湘宁 代理审判员 郭凤彩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闫沛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