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立民终字第6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华泰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华强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上诉人河南华泰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华强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5)上民初字第6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诉讼标的数额较大且在同行业间有着广泛影响,因此请求将本案移送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请求赔偿损失的数额总计不足3000万元,按照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应由基层法院受理,原审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清来 审判员 郭凤彩 审判员 陈丕运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