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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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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周玉花因与被上诉人周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建新,男,1968年2月4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周玉花因与被上诉人周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巩义市人民法院(2015)巩民初字第17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周玉花的委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建新,男,1968年2月4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周玉花因与被上诉人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巩义市人民法院(2015)巩民初字第17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周玉花的委托代理人王俊范,被上诉人周建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周玉花起诉称周建新向其借款21万元,其虽没有提供双方的借款借据,但其提交了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明细对账单,在该对账单中,周建新自2014年3月至7月期间,每月向周玉花付款4200元,该款项的用途和支付原因,原审没有查清。同时,对周玉花诉称的2014年8月21日,周建新让会计松梅通过网银转款10万元,原审亦没有查明。故原审对本案的事实没有查清,实体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巩义市人民法院(2015)巩民初字第1752号民事判决。

、发回巩义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退还周玉花。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