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立民终字第7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楚培贤,男,1978年4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荥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军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上诉人楚培贤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军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祭初字第4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的户籍地和实际生活居住地均在荥阳市乔楼镇,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依法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房屋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文超 审 判 员 邓湘宁 代理审判员 郭凤彩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闫沛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