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立民终字第6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松彦,男,1965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雅倩,女,1975年8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原审被告尹爱勤,女,1965年1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上诉人姚松彦因与被上诉人刘雅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44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在郑州市金水区姚桥乡姚桥村,而不是郑州市郑东新区龙子湖办事处姚桥村,原审法院在裁定书中故意篡改上诉人的住址信息,就是为了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租赁房屋即不动产在原审人民法院辖区,原审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但处理结果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文超 审 判 员 邓湘宁 代理审判员 郭凤彩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闫沛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