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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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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庆玉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恒产珠宝有限公司、河南亚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四终字第18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庆玉,男,1946年4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会敏,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恒产珠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维军,总经理。 被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四终字第18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庆玉,男,1946年4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会敏,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恒产珠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维军,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亚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祥智,总经理。

上诉人刘庆玉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恒产珠宝有限公司、河南亚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28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