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立民终字第6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多珍,女,1982年5月10日生,汉族,住郑州市。 上诉人张多珍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幼儿师范学校房屋租赁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36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认为原审裁定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是错误的。本案应由上诉人户籍所在地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依法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房屋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张多珍请求将本案移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文超 审 判 员 邓湘宁 代理审判员 郭凤彩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闫沛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