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四终字第13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敏,女,1983年7月20日生,汉族,系原审被告孙建峰之妻。 委托代理人刘超,河南龙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宏飞,男,1977年9月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闫春生,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孙建峰,男,1982年2月20日生,汉族。 上诉人王敏与被上诉人韩宏飞、原审被告孙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王敏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5)荥民二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敏未按时交纳上诉费用,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王敏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