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立民终字第6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文杰,男,1964年7月13日生,汉族,住郑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世宝,男,1983年7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 上诉人马文杰因与被上诉人马世宝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25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经常居住地在郑东新区农业南路青春圣地小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接受货币一方即原审原告马世宝经常居住地在原审人民法院辖区,原审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文超 审 判 员 邓湘宁 代理审判员 郭凤彩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闫沛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