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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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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韩冰与被上诉人北京润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立民终字第6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冰,女,1989年2月10日生,汉族,系郑州骏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住河南省平顶山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润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立民终字第6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冰,女,1989年2月10日生,汉族,系郑州骏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住河南省平顶山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润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原审被告郑州骏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上诉人韩冰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润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5)管民二初字第4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上诉人住所地在平顶山卫东区,本案依法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二、郑州骏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骗取我的身份证办的营业执照,该公司已经不存在,公安部门已经介入调查。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平顶山卫东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北京润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供方)与郑州骏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需方)签订的《汽车销售服务合同》引发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被告郑州骏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住所在原审人民法院辖区,原审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文超

审 判 员  邓湘宁

代理审判员  郭凤彩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闫沛沛

责任编辑:国平